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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承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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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江红十字 服务承诺德江红会 服务承诺红十字 服务承诺

2013-08-07

一、部门简介

德江县红十字会于1993年正式确定为群团机构,办公地址位于中环路,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和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。现有专项编制7名,实际工作人员5人,其中班子成员1人。

二、领导班子

(一)常务副会长:张文娥,主持单位全面工作。

(二)办公室主任:李慧,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,负责文件收发、财务等工作。

(三)社区服务站站长:张江华协助会长工作,负责社区服务站相关工作。

三、服务承诺内容

(一)、主要职能

1.宣传和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》,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; 

2.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,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;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,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;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,由红十字会发出呼吁,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,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; 

3.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;开展应急救护培训,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、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、宣传培训、募捐救助活动; 

4.协助县委、县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,推动遗体(器官)捐献工作;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、关心受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、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;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;

5.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;组织会员细胞的宣传动员、组织工作; 

6.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; 

7.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、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; 

8.依法开展募捐活动;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; 

9.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;

10.完成县委、县政府委托事宜。

(二)、服务内容:

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,以弘扬“人道、博爱、奉献”的红十字精神,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,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。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。

(三)、服务对象

重点关注人的生命和健康,以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,对需要大病救助、扶贫帮困、捐资助学、受灾受难的弱势群体开展经常性的人道救助工作,并结合实际,兴办医疗、康复、养老等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。

(四)、服务承诺

1、首问负责制:凡来本单位办事者,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,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者,属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,首问人要及时办理,非职责范围内的,介绍引导其向领导请示协助办理。

2、服务承诺制:热情服务,文明办公,人道帮助,勤政廉政,依法行政。

3、一次性告知制:服务对象来我单位咨询或寻求帮助时,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相关的要求,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,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,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。

4、限时办结制:

a.本单位遵循准时、规范、高效、负责、便民的原则,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。 

b.本机关将限时办结来信来访、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;一般立案信访一个月内办结,疑难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。 

c.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,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;需要充分调研、制定具体政策的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,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;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,作出明确答复,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。 

d.本单位对能够缩短时间、当场办理的事项,及时办理。对紧急事项,急事急办,随到随办。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事项,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,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。对情况特殊、需要延期的事项,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。 

5、干部失职责任追究制: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,限期改正;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据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。

6、超时默许制:对资料齐备、手续齐全的承诺服务事项,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,在承诺时限内办结,超过承诺时限即视为默认批准。超时默认后,超时相关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承诺事项手续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
7、便民服务措施: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或德江红十字会网站(网址:http://user.qzone.qq.com/2254890886/main)、公开募捐金额、人员及工作动态,在社区设立红十字医疗机构,乡镇设红十字救护站,同时通过招募建立红十字急救员队伍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,为逐步完善群众性卫生救护网络打好基础。

四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:8533674,联系人:李慧,电子邮箱:402073939@qq.com

2013年8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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